济南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车充电桩可享补贴
文章出处:http://www.nexussmartsolutions.com 作者:齐鲁晚报 作者:孟杰 通讯员 李群杰 人气: 发表时间:2024年08月02日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8个部门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争取在2025年年底前,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比例达到1:3,将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和停车棚建设给予补贴,并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执行民用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据悉,济南是全国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以来,首个针对推进既有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设施建设给予政府资金补贴的城市。
充分利用空间资源
明年底前
符合条件可享补贴
《指导意见》称,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建非机动车标准车位,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则根据空间资源情况“能建尽建”,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小区内公共用地或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建设,也可充分利用小区道路或改造绿地建设充电桩和遮风挡雨设施,也可在小区内楼旁、墙边等处建设符合安全规定的简易充电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单位院内利用现有场地按照标准建设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提倡“满电回家”。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采取补贴方式,鼓励多方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既有住宅小区建设8个端口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给予600元/个的建设补贴,停车棚按照6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充电设施、附属设备购买保险和为充电居民购买单次充电险。
执行居民用电标准
建设运营企业
不得随意涨价
《指导意见》明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山东省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
住宅小区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电网企业应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用电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已安装的设施全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减少中间环节。住宅小区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电网企业会同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协调供电方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用电价格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电费,并尽快推动按照我市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政策完成直供电改造。
规范充电收费价格方面,《指导意见》指出,电网企业指导建设运营企业积极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居民在波谷时段充电,最大限度降低用电费用。指导意见施行后建设的充电设施由街(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与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协议,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指导意见实施以前建设使用的充电设施尽快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充电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24小时服务电话,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单次充电结束后,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推行数字化管理
规范住宅小区
电动自行车使用
《指导意见》提出,济南将探索建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状态,通过对建设运营企业充电设施的数据接入,监控其运营和服务行为,实现全部充电设施可视化、可管控。
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引导居民使用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为有效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停放、充电,《指导意见》还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推动居民小区5G+电梯智慧梯控系统或其他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建设,积极扩大安装的覆盖面,有效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停放、充电。鼓励多层住宅楼道内增设监控系统,重点监控电动车蓄电池入户充电行为。